應該歸在驚悚恐怖區的一本書- 讀「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」

 By Lady J


家事法官不用看本土劇,因為上班時都看飽了」作者楊晴翔律師說。10年法官生涯中,作者待過刑事庭、民事庭、家事庭法官,現為執業律師。


本書用一個個短篇案例搭配法律解析,輕鬆易讀好懂,利用破碎的時間看個一至兩篇,約莫也是心臟震撼程度可以承載的量。以下摘錄本書五卷裡,心中不斷OS「天啊!我怎麼現在才知道!」、「別鬧了,有沒有搞錯!」的重點。廢話不多說,直接進入主題(文長慎入)。


【婚姻.終點】


剩餘財產分配


夫妻財產若未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,則依照法律預設的「法定財產制」規定。


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續存中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但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,不計入婚後財產。(民法1030條之1)


這個制度的設計,是對於配偶在婚姻中相互扶持、分工、家事勞動的貢獻給予正面的評價,因為有一方在家事分工、勞動的貢獻,才讓另一半無後顧之憂地累積婚後財產,所以對於婚後財產增加較少的一方,能向另一半請求分配。


也因此可以理解,為什麼繼承(父母送給你)跟無償取得(例如:有人覺得你好可愛所以送給你)不計入婚後財產的原因,是因為這些財產的取得是針對個人,無關共同為家計打拼的收入,所以,好好待人處事,讓自己人見人愛很重要 (大誤)。


不禁讓人想起,常看到社會新聞的故事是這樣的:媽媽日出而作日入而息,靠微薄的收入含辛茹苦把小孩帶大,偶爾還要面對家暴...,如個有一天,終於要在法律上終止這段孽緣時,套用剩餘財產分配制,對於負責累積婚後財產又負責家事勞動的一方,還要分一半婚後財產財產給孽緣,是否太殘忍?


可能無效的婚前協議


在歐美國家,婚前協議被視為一種財產規劃工具,而在台灣呢?


民法對於婚姻的定義,是以夫妻兩人締結永久性共同生活的結合關係為前提,如果對於解消婚姻的條件預先訂立,恐有害婚姻的神聖與純潔,故訂立婚前契約書時,如有「在某某情況下就離婚」等條款,容易被認為是「離婚條件之預定」,而使這部分契約被認為是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。也就是說,婚前協議的內容,必須在不違反公序良俗(公共秩序善良風俗)的前提下,才有法緒效力。


好個善良風俗、婚姻神聖與純潔,這善良風俗指的是...社會輿論與期待發給大家人生腳本嗎?這神聖與純潔中,有人性的存在嗎?嚇壞我啦~


作者舉例說到,在台灣,婚前協議若涉及「若婚後有家庭暴力行為,則無條件離婚」,相當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。又說到,婚前協議的某些違約效果,若不涉及婚姻解消(站在繼續婚姻的立場,效果只是限制部分權利),則可能被法院認定有效,例如:如有發生家暴事件的精神/損害賠償...因不涉及解消婚姻,應該能被法院接受。


我的翻譯蒟蒻如果沒有壞掉,這段翻譯成白話文是:可以約定若被家暴的索賠金額,但不能約定若被家暴要離婚。原來求償比保住小命重要,嗯哼~台灣法律蠻幽默的。


只是不解,約定財產分配怎麼破壞善良純潔了?人與人之間有期限的約定都要打合約了,更何況婚姻這紙契約,是用法律這條人為的繩索把自己跟另一個人綁一輩子(作繭自縛?),綁起來前先約定個終止互相折磨的停損點,應該不為過吧?想想自己在看合約的時候,不論身為甲方或乙方,多少會在罰則與退場機制上琢磨一陣吧!


相較於可能無效的婚前協議,可約定的項目便顯得不痛不養,就放在附錄囉~


【親子.連結】


親權(過去稱為監護權)爭奪

離婚時,動產能分,不動產能分,但孩子不能分,因此年幼未成年子女的同住與會面安排,總是離婚案件中最棘手的一塊。台灣的「親權判決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審酌標準」,但在曠日費時的親權/離婚訴訟最終判決前,勢必有一套暫時的「與子女同住」及「探視子女」規則來解決常出現的搶小孩戲碼,尤其是當一方阻擾另一方探視或與子女會面時,「暫時處分」就是救命丸了。


聲請「暫時處分」的前提,是已提出離婚或親權改判,不能單獨聲請「暫時處分」,且必須指明具備「必要性」與「急迫性」,內容要具體、明確、可執行,由此可以看出,這聲請具有高度技術含量,通常是兩造攻防的焦點,所以建議由專業法律人士協助捉刀。而為求時效,法院通常在收到聲請的一、二週到一個月左右就會開庭,並做出裁定,法官的裁定可以強制執行(例如:警察進門把小孩帶出來,但對小孩幼小心靈傷害跟陰影造成,可想而知),對這個裁定不服可以抗告,但成功機率較低。


在攻防與協調的過程中,對孩子的影響則是孩子容易出現排斥父母一方的疏離症候群(無故表現出抗拒父母,有時來自於父母其中一方給的壓力,有時源於孩子無意識的選邊站,以確保自己至少獲得一方的喜愛,或避免自己在忠誠度衝突的漩渦裡淪陷),因此,孩子的行為表現與真實意願不見得一致。


撫養義務


民法重視孝道,子女對父母有「生活保持義務」,對於父母的基本生活需求,即使子女沒有餘力,也要犧牲自己的生活水準來扶養父母


法院認定「情節重大者」(例如:父親過去不但對家計、子女沒有付出,甚至危害母親撫養子女的經濟基礎),則子女可免除扶養義務,但未達情節重大者(例如:偶爾過年還是會發個紅包),子女只能請求減輕撫養義務。但如果不能請求子女撫養,則只能仰賴社會救濟及安制等機構收容,也就是,全民買單。


作者行文至此,舉了個讓我瞠目結舌的案例,故事是這樣的:


某婦人與前夫離婚後,把全部希望放在栽培2個兒子,舉債2000多萬供他們補習、重考、念牙醫系(7年),並雇用司機接送女傭照顧生活起飲食。因為擔心2個兒子將來不願意奉養母親,於是在次子20歲那年,跟2子簽訂協議書,議定2子之後成為牙醫後,要以職業收入純利的60%,按月攤還給母親直到總額5,012萬元。之後如果兒子、媳婦孝心感人,可考慮減少攤還金額,媳婦如果忤逆母親將讓喪失遺產權利...等。本書2020年3月二刷,書中紀錄的判決過程到高院更一審,還能再上訴。作者摘錄並分析各級法院的判決重點如下:


  1. 一審-新竹地院(母親提告):不認為違反公序良俗,認為母親的真意在於返還母親扶養2子的費用,但扶養費應依一般社消費情形計算。>>判兒子應付給母親170多萬元

  2. 二審-高等法院(母親提上訴):協議書違反公序良俗,無效。

  3. 最高法院(母親提再上訴):本契約還沒有到宣告無效的程度。

  4. 高等法院更一審(發回更審):對直系血親尊親屬(父母、祖父母)的扶養義務不是不可以事先約定(負負得正,可以事先約定的意思)。>>判兒子應付給母親2,233萬多元。


觀察4個判決,都圍繞在解釋締結契約時,當事人對協議的真正認知跟用意是什麼,一審的認定是「返還母親過去代墊的扶養2子費用」,但高院的認定則是「對日後扶養母親的方法與費用」,兩者完全不同。


而有(不)趣(解)的是,法官基於以下2個理由,認為母親要求兒子給付的,不至於造成兒子將來難以生存,協議書不於違反公序良俗:

1.契約有訂有金額上限 (心中OS:不合理的上限也該接受嗎?)

2.表現良好(乖乖聽我的話?)還可以酌減金額 (心中OS:表現是否良好是憑你的心情跟感覺,沒個準,試試換個奸詐的口氣加上斜斜的眼神說這句話,跟恐嚇勒索有什麼不一樣,原來這種空頭支票,在法律的世界挺有份量的)


但不管最終判決如何,個人覺得,2個兒子的人生應該毀一半了,或是懷疑人生而怒喊:當初為何要生下我......


【保護令.停損】


關於保護令,你需要知道

以前對於非配偶/前配偶、未同居的跟蹤行為,無法聲請保護令,只能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」,處新台幣3,000以下的罰鍰,2016年家庭防治法的修正後(增加恐怖情人條款),擴大保護被害人範圍到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伴侶(不限異性、同性,也不論是否曾同居),言語、精神上的傷害也可以申請。


所以聲請保護令的時候,法官會確認有沒有交往以上的程度(心中OS:被莫名其妙跟蹤就已經夠可怕了,還得有交往才能聲請保護令,而且每個人認定的交往不一樣,我覺得沒有但他覺得有啊!) 因此,證據蒐集很重要(被騷擾還要努力證明跟加害人過從甚密?),舉凡社群網站的紀錄、照片、通訊軟體對話、友人證詞等皆可 ,若遇到好的法官,一起吃飯也算,看過一場電影也可以。(心中OS:如果因為天生麗質難自棄、就是那麼可愛而莫名其妙被跟蹤,究竟該怎麼辦啊?)


另外,也需要證據說明受害的過程(例如驗傷單),只需要兩造雙方提出的證據比較下,讓法官覺得「有此事存在」比「不存在」更可信,產生一種蓋然性的心證即可,法官就可能核發保護令了。通常保護令的時效是2年,目前沒有延長次數的限制。


但要注意的是,有個特別危險的東西叫「暫時保護令」,如果把它用在子女親權的爭奪,或成為夫妻吵架後的報復工具,「孩子有權、有需要見到另一父母的權利」將成為犧牲品。因為「暫時保護令」不需要開庭,只要一份驗傷單,一段書面陳述,法院就可以採書面審理,只要「看起來像」就會核發,很容易讓夫妻小爭執擦槍走火,不小心變成一方需經歷幾個月、大半年見不到小孩的痛苦。


【收養.給愛】


2012年兒少法修正(為了杜絕人口販賣)後,收養新制的程序冗長又複雜,沒有血緣關係及一定親等之外的收養,皆需透過主管機關許可的專業機構來媒合收養,以及國內收養優先、收養人應接受親職準備教育等規定,不能像古早以前,生了一家子的女兒,所以收養個男孩來繼承家業,或是哪個孤零零的孩子因一看就覺得投緣而收養。


此外,收養家庭的很多親子衝突,是源於孩子發現自己被收養的真相之後的反應。作者語重心長的提到:孩子的心與親子關係的維繫,不是單純血緣關係所左右,關鍵還是在於父母願不願意陪伴、聆聽,與孩子建立親密的親子關係,也感嘆說到,多少離婚訴訟中,父母雙方為了可愛的孩子爭得你死我活?但不為人知的是,少年法庭中,多少子女長大了,不再可愛,又因為犯了錯,多少父母/養父母又爭相推卸責任,撇清彼此關係?


國外的收養似乎比台灣多很多,可能因為宗教信仰,也可能因為法令規定比較寬鬆,個人覺得,若有餘力且有心照顧,收養真的是個利己利人的好事。


【繼承.權與錢】


繼承順序

繼承人除配偶(配偶的繼承人地位非常高)外,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>父母>兄弟姊妹>祖父母,而民法規定的「兄弟姊妹」,而無論全血緣或半血緣的「兄弟姊妹」都在這個規定之列,也就是說,如果有生之年沒有配偶或子嗣,卻又不想讓可能一輩子沒見過面,或老死不相往來的同父異母/同母異父兄弟姊妹分得這麼高比例的遺產,可以做的是提早擬定遺囑,做好遺贈或遺產信託的規劃。


遺囑訂立方式

民法承認的遺囑,效力與推薦強度依序為:公正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密封遺囑、自書遺囑、口述遺囑。因為公正遺囑與代筆遺囑比其他3者多了見證人,雖然成本較高,但日後爭議較少。

~看到這段代表你很有耐心,Lady J 感謝您~

家事法庭審判的攻防過程中,都是鉅細彌遺的細數糾葛,刀刀見股的互揭瘡疤,人性醜陋的極致發揮,最後由跟兩照雙方毫不相關的法官,憑舉證、憑文字、憑法條、憑心證來判定誰是誰非,家務事非得走上法庭時,何其悲哀~


謹以這本書的副標作結-「親緣,以愛為名的試煉」,一定是特別的緣份,才能成為親人,不論是否通過考驗,緣盡的時候更要善待彼此,好聚好散,成就不圓滿中的圓滿。



【附錄】婚前協議可以約定的事:

    1. 夫妻姓氏:是否冠夫姓或冠妻姓

    2. 夫妻住所:婚後與公婆、岳父母同住,或夫妻自己同住

    3. 夫妻財產制:婚後採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

    4. 家務分工:家事的分配

    5. 家庭生活費用:婚後各項生活支出、子女教育負擔,可由一方全額負擔或平均分攤,或依照雙方經濟能力、家事勞動等情事來分配

    6. 自由處分金: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,得協議一定數額金錢可自由分配,私房錢的改念

    7. 子女姓氏:子女從夫姓或從母姓


作者  /  楊晴翔

出版社 / 悅知文化

出版日期 / 2020/03/02

ISBN 13 /9789865100605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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